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合肥市信用体育协会,英文全称为:Hefei Credit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合肥市注册的体育行业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好政府助手作用,搭建体育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体育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合肥体育市场秩序、创造体育发展良好环境,监督体育从业人员诚信素养,引导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体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77号五环大厦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调研和统计工作。
(二)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合作联动机制,承担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任务,参与行业内的鉴定、评审等工作,组织对体育行业企业诚信资质评定,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监督与考核工作。
(三)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体育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监督和规范会员的经营管理行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研究体育行业诚信标准和奖惩措施。
(四)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为会员创造平等发展的机会,提高会员和行业企业低于经营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发挥协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客观公正地调节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的矛盾关系,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五)建立诚信优质服务机制,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促成经营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的交流推广,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营、服务水平。
(六)发挥协会的专业指导能力,为会员及社会提供体育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业务咨询、中介等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组织相关的展会、招商和学术调研活动,不断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
(七)收集、整理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依法出版行业刊物,建设协会微信公众号,宣传会员形象,按期公布协会及行业信息,开展体育行业诚信相关系列宣传推广活动。
(八)按有关规定和协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业务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沟通政府、联系企业、行业自律、宣传推广、规范经营、舆论引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体育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四 )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或企业信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本着自愿原则,协会鼓励会员缴纳不限额度的会费。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违反国家法律、受治安或刑事处罚、被法院公布为失信的;企业或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不能履行会员应尽义务,或长期不参加活动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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